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对外开放的口岸,可以划定口岸限定区域。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由口岸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会同口岸管理等部门提出,报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