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三)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