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