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区通信网建设规划,纳入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规划,纳入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