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的目标和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