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通过自治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