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地方教材必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

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