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师培训,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用于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