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或者教师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