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危房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标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消防、卫生、自然灾害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并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