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学校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