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危房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消防、卫生、自然灾害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并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