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减、免、缓征的专项基金予以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