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