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