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