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