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