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醉酒驾驶的;(二)自行车、三轮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四)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五)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