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驾驭畜力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一)违反禁限通行规定的;(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三)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四)违反规定超车的;(五)使用未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六)停放车辆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的;(七)在横过道路等规定情形中,应当下车牵引牲畜而未下车牵引的;(八)未满16 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九)违反载物规定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