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驾驭畜力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违反禁限通行规定的;

(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三)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使用未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六)停放车辆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的;

(七)在横过道路等规定情形中,应当下车牵引牲畜而未下车牵引的;

(八)未满16 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

(九)违反载物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