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在道路上行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二)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六)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