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行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二)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六)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