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

(三)违反载物规定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骑行的;

(六)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