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一)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五)项规定的;(四)未按规定转弯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