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在机动车道上坐卧、停留、嬉闹的;(三)在道路上追车、抛物击车的;(四)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信号灯或者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