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一)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