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反馈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