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