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避让行人;没有限速标志的,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