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共汽车驶入停靠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港湾式车站的,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5米;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靠车、上下乘客;

(三)几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站点停靠时,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不得滞留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四)停靠站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不得停在停靠站进口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