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共汽车驶入停靠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没有港湾式车站的,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5米;(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靠车、上下乘客;(三)几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站点停靠时,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不得滞留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四)停靠站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不得停在停靠站进口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