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审定未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良种审定条件的林木种子,因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对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认定证书,明确使用期限,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