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对审定未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良种审定条件的林木种子,因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对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认定证书,明确使用期限,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