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十二条已修改通过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引种时,应当使用原审定名称。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