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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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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

第十条

已修改

通过自治区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自治区农作物、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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