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Chapter 2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Article 11Amended对审定未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良种审定条件的林木种子,因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对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认定证书,明确使用期限,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