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