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