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