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