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设备融资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的直接融资;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政策培训和融资指导。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