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以及石油、天燃气开采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坎儿井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坎儿井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制定坎儿井保护方案。坎儿井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坎儿井所有者的同意。坎儿井所有者可以委托坎儿井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组织审查,并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