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向坎儿井水源、明渠、蓄水池倾倒废污水、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