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Article 22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以及石油、天燃气开采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坎儿井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坎儿井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制定坎儿井保护方案。坎儿井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坎儿井所有者的同意。坎儿井所有者可以委托坎儿井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组织审查,并进行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6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