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坎儿井周围从事爆破、勘探、开采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邻近的坎儿井所有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坎儿井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