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坎儿井所在地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坎儿井保护和利用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水库等控制性水利工程或者打机电井,应当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坎儿井水源造成影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