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坎儿井所在地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坎儿井保护和利用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水库等控制性水利工程或者打机电井,应当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坎儿井水源造成影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