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坎儿井所在地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坎儿井保护和利用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水库等控制性水利工程或者打机电井,应当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坎儿井水源造成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