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爱卫会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符合卫生标准的,授予其相应的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对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