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除害防病、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工作,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村民进行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活动,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农村的公共卫生设施,促进文明乡(镇)、村建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