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爱卫会办公室或者爱卫会成员单位举报,爱卫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