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