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在履行职务中的其他犯罪。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