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