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预防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